在2017年1月12日万科公告称华润将持有的万科股票转让给深圳地铁之后,外界俱认为万科股权之争进入鸣金止戈的尾声,不料一场由媒体报道引发的乌龙再次将此事推至风口浪尖。 昨日(2月6日)晚间,有媒体报道称深圳中院裁定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宝能方面上诉深圳中院,并提出将案件移交广东高院管辖,但深圳中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一份法院判决竟让姚老板百亿资金增持的万科股票无效?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茂荣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份文书只是审判管辖权程序上的裁定,并不是案件最终判决,该媒体的报道是误解。 据每日经济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7月5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下称万科工会)起诉钜盛华、前海人寿、南方资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彼时,万科股权之争进入高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当时获得的万科工会《民事起诉状》显示: 其重点起诉宝能在增持万科A股中的信息披露问题,要求法院判令其增持万科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并在未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不得对其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 2017年2月6日,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6年11月28日公示的《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钜盛华、西部利得基金因与被上诉人万科工会委、原审被告前海人寿保、泰信基金、南方资本、原审第三人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 1.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2.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原审五被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3.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以及案件复杂性、影响力均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恳请依法裁定撤销(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宝能系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深圳中院认为被上诉人万科工会起诉请求确认本案所涉继续增持行为无效并判令“改正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在改正前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同时,上诉人钜盛华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并驳回此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茂荣解释称,管辖权问题,实际上是指案件应该由哪个级别法院审理,或者应该由哪个区法院审理,或者说应该不应该由法院审理,其是指案件程序上的问题,而不是指实体上的问题。而判决是指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诉求是否获得支持。 “这份文书是程序上管辖权的裁定,不是实体的裁定,何况如此影响巨大的案件,不可能以裁定书的形式出现。”张荣茂表示。 小贴士 仅以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为例,进行区分解释如下: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今日(7日)凌晨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查询相关信息后了解到,目前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等被告的案件仍在审理中。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监管层对险资监管趋严,宝能系在万科股权之争中态度多变。最近的一次表态则是2017年1月13日晚间,宝能公开声称欢迎深圳地铁集团投资万科,愿共同为深圳及万科企业的发展而努力。宝能看好万科,作为财务投资者,支持万科健康稳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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