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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现货平台被判非法期货交易首例高院裁决开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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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09:21: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此次甘肃省高院的判决是第一次二审高院认定获省级政府批准的地方交易平台从事非法期货交易,并判会员和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返还投资者本金,这次判决会对未来类似案件的法庭裁定起到示范作用]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现货交易平台兰州西部商品交易中心和其会员单位所提供的交易无效,返还投资者本金,维持原审法庭做出的裁决。这是国内首例高院认定拥有省级政府批文的现货平台从事非法期货交易,支持投资者的申诉。

  近年来,不少地方交易平台打着现货白银、现货原油等名号,以短期高回报、及时止损的噱头引诱投资者参与。这些平台的交易普遍具有T+0、高杠杆、强制平仓、买多卖空双向交易等类似期货交易的特征,往往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2011年以来,国务院38号文、37号文,以及证监会111号文等多项文件都将地方平台的上述交易方式认定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由证监会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也对各地交易平台进行了清理,保留了部分平台由省级政府审批和监管。即便如此,投资者与交易平台的纠纷屡屡不绝,愈演愈烈,而法庭审理往往以投资者撤诉和解,或是法院驳回投资者申诉结束。

  专家认为,此次甘肃省高院的判决是第一次二审高院认定获省级政府批准的地方交易平台从事非法期货交易,并判会员和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返还投资者本金,这次判决会对未来类似案件的法庭裁定起到示范作用。

  西部商品交易中心于2013年6月成立,2014年1月,由甘肃省商务厅发文同意设立,并获得甘肃省政府审批。同时,根据甘肃证监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反馈意见,西部交易中心设立后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据了解,西部商品交易中心从2014年开始提供所谓“飞天银”、“飞天油”等商品的电子盘交易,交易实行类似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限仓和大户报告制度等,来招揽投资者参与交易,由会员公司和投资者进行对赌。

  在2014年下半年到2015年上半年,多位投资者因参与西部商品交易中心的交易而遭受亏损,受到亏损后12位投资者将西部商品交易中心和其会员单位兰州圣大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下称“兰州圣大”)告上法庭。初审法庭兰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没有期货交易的资质却提供了实质上的期货交易,应偿还投资者全部本金。

  但西部商品交易中心和兰州圣大不服原判,认为交易平台是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批后成立的,具备有关现货的储备、交收条件,具备交割能力;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系自愿开户、自行管理、自负盈亏,不存在诱导或强迫交易的情况。因此,二者向甘肃省高院提出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投资者代理律师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所律师郝大海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本案的焦点之一是对标准化合约和集中式交易的认定,由于法律上并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当交易平台辩称是实物交易而不是合约交易时,是一对一交易而不是集中式交易时,就需要论证什么是标准化合约交易,什么是集中式交易。

  甘肃省高院在裁决书上指出,西部商品交易中心的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最小变价单位、合约期限、履约保证金、单笔最大交易限额、最小交割单位、延期费率等要素都是交易前就确定好的,投资者下单买卖的实际上是以石油为名称的标准化合约。

  此外,就单独客户而言,投资者与兰州圣大之间是一对一的交易,但兰州圣大同时与众多客户开展买卖行为,实际上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

  郝大海告诉记者,这种投资者与会员公司之间的一对一交易也叫作做市商交易。“做市商坐庄的人是谁,如果只有平台那就是平台,现在既有平台也有会员单位的话,这里面就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毕竟投资者的钱是打到平台去了,平台和会员单位之间的资金分红,分配多少他们是不举证的。”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按理说,交易场所不参与交易,只是提供一个平台。但实际上,交易所和大的会员串通一气,成为利益的共同体。”

  他认为,从宏观上看,场外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进行金融创新、发挥中远期现货套期保值功能的探索值得鼓励。但是微观上看,一些平台误入歧途,简单炒作海外价格,本身并不具有价格发现和交割功能,也没有现货企业参与交易,对实体经济意义不大。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该直接为实体经济服务,当务之急是帮助企业把货物卖出去,去库存去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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