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考试,依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协会的资格考试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四条 协会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编写、出版、发行考试统编教材; (三)确定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和年度举办次数,发布考试公告; (四)组织命题工作; (五)组织考务工作; (六)受理考试咨询; (七)编制考试预决算; (八)与考试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协会组织实施考务工作,考务工作主要包括受理考试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阅卷、管理考试成绩等。 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专业考试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协助承担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规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资格考试包含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和期货投资分析三个科目。考试采取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线。 第八条 对于期货基础知识和期货法律法规,单科考试成绩在当年及以后两个年度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以上两个科目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可参加期货投资分析科目考试;成绩合格的,取得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 合格证长期有效。 第九条 考试成绩由协会在考试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条 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盗取。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协会组织查处;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协会配合相关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 第三章 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考人员应在规定考试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应考人员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无误,并通过现场采像后方可进入考场。应考人员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讫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所列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应考人员在入场时除演算用笔外,严禁将其他物品带至座位。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包、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电子工具、计算器等。 第十五条 考试开始20分钟后,应考人员禁止进入考场。开考40分钟后,应考人员方可交卷离场。应考人员提交试卷后应立即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离场后不得再返回考场。 第十六条 应考人员登录考试系统后,应仔细核对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考试科目及本人照片,并仔细阅读应考人员须知。 考试结束后,草稿纸应统一上交,严禁带出考场。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应考人员不按规定填报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不按考试纪律要求答卷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十八条 应考人员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所列报名条件的,不得参加考试,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应考人员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同场考试两次受到批评和警告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应考人员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代替其他应考人员参加考试的; (六)在考试系统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草稿纸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协会、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应考人员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使用伪造、涂改的准考证、身份证件、毕业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经照片比对,现场采集的照片非应考人员本人的; (四)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五)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应考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应考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 (六)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应考人员违反第十九条的规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应考人员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自认定为考试作弊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考试报名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认定为考试作弊之日起两年内不受理其考试报名申请: (一)有组织地进行集体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第二十四条 应考人员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自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考试报名申请。 第二十五条 在期货基础知识或期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中被取消考试成绩的应考人员,如已获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由协会注销其合格证,已获得期货从业资格的,同时由协会注销其资格。如该应考人员已取得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由协会注销其合格证,已获得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同时由协会注销其资格。 在期货投资分析科目考试中被取消考试成绩的应考人员,如已取得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由协会注销其合格证,已获得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同时由协会注销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人员在资格考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考试报名申请;已获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的,由协会注销其合格证,已获得期货从业资格或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同时由协会注销其资格: (一)代替应考人员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四)实施了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在协会发现应考人员或其他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之前,应考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向协会承认的,协会可酌情减轻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应考人员或其他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签字确认,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违纪违规行为情况报送协会。 第二十九条 协会发现应考人员或其他人员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应考人员或其他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分。 通过视频发现应考人员或其他人员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的,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对所涉及应考人员和其他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协会应告知当事人所受处分、情节和依据。当事人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自受到处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场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考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协会及考试承办机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应考人员和其他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协会应当将相关信息记入考试信息管理系统。 应考人员和其他人员在考试中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资格考试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考试报名费,并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考试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中应考人员是指已在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报名当次考试,并应当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加考试的人员;其他人员指除应考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置其它考试科目,具体规则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