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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库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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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9 15:23: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去年12月1日开幕的2017年度全国煤炭交易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相关方面将推行建立企业煤炭库存责任制度,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以避免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经过差不多9个月的等待,8月28日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终于露出真容。 
  根据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的消息,由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研究起草的《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在多次征求过有关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后,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至9月10日。由此今日智库判断,这项制度很可能会9月底正式发布,并从10月份开始正式执行,也就是说今年迎峰度冬期间,国家对煤炭市场的调控将会更加有的放矢。
  为什么要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
  按照指导意见的说法,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客观要求,是保证煤炭稳定供应的现实需要,是保障上下游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是规范煤炭合理库存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煤炭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有力措施。
  这些都是很原则的一些话,今日智库建议大家好好去体会文中提到的一段话,原文讲的是“特别是近两年随着煤炭去产能的深入推进,原有的煤炭产运需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加之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区域性、时段性的供需矛盾时有发生,提高社会煤炭整体库存水平尤为必要”。这就很清楚地说明,至少在现阶段,国家是想要提高社会煤炭整体库存水平,以更加有效地对煤炭市场进行调控。
  各类企业存多少煤才合适?
  这次要求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企业,包括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其中,煤炭生产企业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中的储煤能力应达到 3—7天的矿井设计产量;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 3 天的日常经营量,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最低库存的一倍。
  至于大家最关心的电力企业,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煤炭主产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 15 天耗煤量;其他地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 20 天耗煤量。为确保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用煤需要,有关电力企业要提前做好煤炭收储工作,确保在用煤高峰到来前,将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再提高 5—10 天。
  目前由于迎峰度夏刚刚结束,电厂的库存普遍都低于要求水平,不过好在这个制度生效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电厂应该会在9月份适当提高库存,以保证制度施行后能够达到考核水平。
  煤炭库存制度会有约束力吗?
  按照考核办法中提到的,考核工作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的总体要求,坚持中央指导、地方为主、分级实施、奖惩并重的原则。但在迎峰度夏度冬等重点时段或市场供需出现异常波动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煤炭库存情况进行核查。这也可以理解为,平时地方管理,用煤旺季时国家有关部委及行业协会也会参与管理。
而具体的考核形式,则由相关企业应按月向地方有关部门报送上月每日煤炭生产、经营、消耗以及库存数量。迎峰度夏度冬等重点时段,各地可要求企业按旬或周进行报送,市场供需出现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下可要求按日报送。如果达到按日报送的程度,市场的透明度及调控的针对性,无疑会非常强,也应该能有效控制煤价过快上涨或过快下跌。
  至于在惩戒方面,今日智库认为也是考核办法的一大亮点。考核办法指出,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一次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灰名单”,进行重点信用跟踪监测,有关部门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两次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次即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对有关煤炭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并按比例实施减量化生产,对有关发电企业核减计划电量,并在参与电力交易上给予一定限制。
  大家都知道,主要煤炭及电力企业基本都是国有企业,大家愿意少盈利也不愿意被约谈或通报批评,当然更会全力避免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所以,将来制度的约束力会比较强,执行情况也应该会比较好,而且最终一定能够达到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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