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30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境内商品期权实施交易及行权经历互认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7-8-30 08:43: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简化适当性认定流程  提升市场效率


为方便投资者参与白糖、豆粕期权交易,进一步简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认定流程,8月29日,郑商所和大商所均发布通知,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实施境内交易所商品期权实盘和仿真交易、行权经历互认(下称“互认”)。


郑商所当日发布通知,对《白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下称《指引》)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投资者适当性认定具体标准方面,将认可豆粕期权等境内商品期权品种的交易、行权经历。具体来看,《指引》第五条涉及投资者期权真实交易经历认定标准,将该条中交易所认可的“白糖期权交易”修改为“境内交易所商品期权交易”;第九条涉及投资者仿真交易成交和行权记录的认定标准,将该条中原先要求的“白糖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仿真主动行权记录”修改为“境内交易所商品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仿真主动行权记录”。此外,郑商所将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中“余额”和“最近三年累计成交笔数”分别修改为“最低余额”和“最近三年可证明的成交笔数”。修订后的《指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大商所当日发布的通知,“互认”实施后,大商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所认可的期权实盘和仿真交易、行权经历,从豆粕期权扩展至境内交易所商品期权品种。投资者具有符合要求的境内交易所某商品期权的实盘或仿真的交易、行权经历,同时满足大商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其他准入条件,即可向期货公司申请开通豆粕期权交易权限。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品期权上市初期,为促使投资者充分熟悉不同期权品种特点,保护投资者利益,严格防范市场风险,确保期权上市后平稳运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暂不认可其他期权品种仿真和实盘交易、行权经历。目前,豆粕、白糖期权近月及主力合约系列均已顺利到期摘牌,投资者对商品期权也进一步熟悉和了解,市场投资者大部分为相对成熟的专业投资者,已经具备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市场基础。


该负责人介绍,考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落脚点是投资者对交易工具风险的理解与接受能力,在豆粕、白糖期权成功上市并平稳运行一段时间后,大商所与郑商所开始沟通和评估“互认”工作。两家交易所针对“互认”工作管理的实施细节和配套业务指南的修订进行了多次交流,尽力统一规范,便利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记者了解到,为配合“互认”工作的实施,结合豆粕期权行权履约业务操作方面的最新变化,大商所对现行的《期货公司豆粕期权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一是对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操作指南”和第四章第一部分“交易权限管理”中涉及期权实盘和仿真交易、行权经历认定标准的内容进行修订;二是针对期权到期日延时闭市的业务优化,对第五章“结算业务指南”进行配套修改。修订后的业务指南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市场人士表示,投资者具有某一商品期权的交易、行权经历,并掌握商品期权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特点后,在开通新商品期权品种交易权限时,无需重复积累仿真交易和行权经历,有利于节省投资者的时间成本,提高投资者参与商品期权交易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境内商品期权市场的发展。


该人士同时表示,虽然目前大商所和郑商所上市的豆粕和白糖期权在业务规则、合约设计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方面基本相同,投资者参与任一期权品种的期权交易后,易于理解和接受其他商品期权品种的规则、交易和风险特点,但在下单指令、行权业务流程及交易系统设计等具体业务上,不同交易所的不同品种间仍有差异。他提醒投资者务必认真学习和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以更好地开展期权交易。



                                                                                                                                                   
[size=13.3333px]来源:期货日报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入住  

本版积分规则

建议使用1024*768分倍率、IE6.0以上进行访问,低版本IE将不能正常浏览 所版权所有 @2001-2006 中国期货协会 CF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71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604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同泰大厦C座八层 邮编:100140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