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委托机构开展中间介绍业务合同必备条款 期货公司委托机构开展中间介绍业务,应当与机构签订书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合同应当载明期货公司和受托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二、 合同应当载明中间介绍业务的委托范围和委托期限。 三、 合同应当载明中间介绍业务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四、 合同应当载明期货公司与受托机构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其网站的信息公示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期货公司和受托机构的名称及委托范围; (二)受托开展中间介绍业务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个人信息;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自律规则要求的其他信息。 五、 合同应当载明期货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期货公司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 对受托机构的中间介绍业务活动进行调查、质询,督促其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2. 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基本信息及其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人员的信息。 (二)期货公司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 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向受托机构支付报酬; 2. 按照《管理办法》及时为受托机构办理备案、信息变更和撤销备案。 六、 合同应当载明受托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机构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 依照本合同规定取得报酬; 2. 要求期货公司及时按照《管理办法》为受托机构办理备案、信息变更和撤销备案; (二)受托机构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 自行承担开展中间介绍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2. 配合期货公司对本机构中间介绍业务活动的调查或质询; 3.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本机构基本信息及其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人员的信息; 4. 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通知期货公司。 七、 合同应当载明受托机构及其从事介绍业务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 以期货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或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期货公司名义招聘人员、印制名片或宣传资料,代表期货公司与客户签署协议等; 2. 代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资料变更、密码重置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3. 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者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4. 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诱骗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或以获取佣金为目的唆使客户频繁交易; 5.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但机构已获得监管部门相应业务许可资质的除外; 6. 对客户期货交易的收益作出承诺,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共担风险; 7. 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8. 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9. 同时与两家(含)以上期货公司存在受托开展介绍业务关系,或将同一客户向多家期货公司介绍; 10. 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八、 合同应载明受托机构从事上述禁止行为的,期货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受托机构应当独立承担因从事上述禁止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九、 合同应当载明期货公司与受托机构客户投诉接待处理方式。 十、 合同应当载明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解除条款。 十一、 合同应当约定争议处理方式。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适用《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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