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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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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08:45: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风险管理公司可根据需要审慎设立子公司


中期协日前对《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进行了修订,昨日就修订后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期协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现行《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和自律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发展迅速,但《指引》中并未明确将其设为单独的一类业务,部分业务之间的边界不够清晰,在业务实践中易造成归类管理口径不统一的问题;二是《指引》中未对期货公司设立多家风险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予以规范,实践中存在自律管理空白;三是通过对风险管理公司的现场检查发现,公司使用的系统类型较多,内部管理缺位现象普遍,《指引》中也并无对信息系统的明确规定;四是自律管理措施针对性不强,个别条款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在实践中存在不适用的问题。


该负责人说,鉴于上述情况,本次修订按照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关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提高监管效能以及2017年期货经营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试点业务类型及其边界,强调业务和行为底线,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以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自律管理措施,督促公司加强对风险的防范监控和对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具体来看,在试点业务范围方面,《办法》中新增“场外衍生品业务”,删除“定价服务”。考虑到点价或均价只是业务开展过程中价格确定的方式,业务模式易与基差交易业务发生交叉,造成混淆,因此将“基差交易”修改为“基差贸易”。现货及仓单的采购、销售行为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分别纳入基差贸易或合作套保,调整后的仓单服务定位于以商品现货仓单串换、仓单质押、约定购回等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


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管理原则,《办法》总则中明确:“期货公司原则上只能设立一家风险管理公司,确因风险隔离需要设立多家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应当清晰划分各风险管理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同时,《办法》要求申请设立第二家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需另提交详细说明多家风险管理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定位及业务隔离等内容的备案材料,两家公司不得开展同类试点业务,且不得设立两家以上风险管理公司。


《办法》还规定,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在试点业务范围内,根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风险管理业务试点的需要,审慎设立子公司。风险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应满足《办法》相关条件,并由风险管理公司向中期协提交备案材料。子公司不得开展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以及其他向客户提供金融工具服务的业务或开展其母公司备案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


在展业条件方面,《办法》中增加对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软硬件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人员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完善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另外,《办法》在现行《指引》规定风险管理公司展业中的禁止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发展负面清单,具体包括:一是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二是风险管理公司不得面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中的自然人客户开展合作套保业务,要求合作套保保值标的须与客户现货经营相关,且预期可抵消被套保项目全部或部分风险;三是结合证监会和中期协前期在对风险管理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增加了禁止行为的类型,禁止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使用他人证券、期货账户,或将自有证券、期货账户出借或授权给他人使用。



                                                 来源:期货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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