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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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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0:37: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宣布失效一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利于办事创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性文件;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降低企业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会议指出,全面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利于改革发展的政策文件,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更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营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在前期已宣布失效489件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经严格审核,再宣布失效并停止执行506件国务院文件,具体包括:一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是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三是设立的审批事项已取消或下放,或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重复要求、规定不一致的。会议要求,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根据上述精神,抓紧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


会议还决定优化防雷工程许可,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高等问题。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强化防雷安全监管。实施这项改革,可使每年20多万个工程项目避免重复许可,约缩短办理时间40天,减轻企业负担。


会议指出,首先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有利于降成本、增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会议确定,一是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今年底前退还。二是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推进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三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收取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按时返还。四要规范保证金管理。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予减免,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采取上述措施初步估算将盘活建筑业企业近万亿元资金。



                                                                                                                                                                                 
来源:腾讯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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