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国内三家商品期交所分别发布通知,共对17位客户采取了限制开仓措施。
上期所当日发布公告称,上海某某公司于11月14日在铜(CU)1612、1703合约上频繁报撤单第3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金某某于11月14日在镍(NI)1701合约上自成交第3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蒋某某于11月14日在铜(CU)1612、1702、1703、1704、1705、1706合约上频繁报撤单第3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根据有关规定,上期所决定对上述3位客户分别采取限制其在相应品种上开仓1个月的监管措施。
郑商所方面,燕某于11月14日在PTA1705合约跌停板价位频繁报撤单达到情节严重的处理标准,根据有关规定,郑商所决定给予该客户自2016年11月15日起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1个月的纪律处分。
大商所方面,客户张某某、王某某、邓某某、孙某某、纪某某、孙某某、陈某某于11月14日在焦炭品种上单日开仓量超过1000手,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杨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林某某在焦煤品种上单日开仓量超过1000手,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大商所决定对上述客户采取限制其在相应品种上当日开仓的监管措施。另外,近日,客户徐某某在豆粕1701合约,范某某在豆一1701合约、豆油1705合约上频繁报撤第3次达标,大商所对这两位客户采取限制其相关合约上开仓1个月的监管措施。
来源:期货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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