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60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试点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7-6-2 09:18: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积极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保险+期货”、农田水利设施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试点。
  《意见》指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提出,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经验,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
  在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上,《意见》提出,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人才培养引进。
  《意见》明确,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鼓励地方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在粮食主产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积极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保险+期货”、农田水利设施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试点。研究出台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扩大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稳步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互助合作保险模式。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

    文章来源:新华社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入住  

本版积分规则

建议使用1024*768分倍率、IE6.0以上进行访问,低版本IE将不能正常浏览 所版权所有 @2001-2006 中国期货协会 CF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71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604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同泰大厦C座八层 邮编:100140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