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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推煤炭库存制 剑指囤积惜售哄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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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8 08:44: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12月7日,记者获悉,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进一步健全国家储备制度和建立推动煤炭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改委指出,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库存是实现煤炭稳定供应、避免价格大幅波动的有力保障。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客观要求,是保证煤炭稳定供应的现实需要,是促进煤炭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有力措施。当煤炭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通过设立最低库存,引导煤炭产供需各方多存煤,有利于促进供需平衡;当煤炭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通过设立最高库存,有利于防止产供需各方特别是中间环节囤积惜售,加剧市场失衡,造成价格剧烈波动。进一步发挥好库存的蓄水池和调节器作用,有利于促进煤炭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

  一德期货煤炭研究员关大利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政策的初衷是好的,煤矿和电厂将库存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可以避免煤价大幅波动,但是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还需更多配套政策支持。

  考核办法指出,建立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定期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地可根据每年考核结果,结合地方实际,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较好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纳入“红名单”;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金联创煤炭行业分析师毕方静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考核办法中提到,将建立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红黑”名单制度,这样会对因未执行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可以提高煤炭市场的平稳性。

  毕方静表示,建立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有利于防止产供需各方特别是中间环节囤积惜售。进一步发挥好库存作为蓄水池的调节作用。有利于促进煤炭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减少煤价的上下剧烈波动。这项政策的重点是煤炭库存,因此要对煤炭的存储问题更加严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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