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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转: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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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09:07: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金所发布“关于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金所表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修订版)、《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修订版)、《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修订版)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修订版)已报告中国证监会,予以发布。以上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中金所调整股指期货开收市时间与现货市场同步
  12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同时提到,股指期货交割日下午不实施熔断机制;股指期货交易时间与股市时间同步;股指期货每日涨跌停幅度调为±7%,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仍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中金所进一步加大市场管控抑制过度投机
9月2日,中金所公布一系列股指期货严格管控措施,旨在进一步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促进股指期货市场规范平稳运行。
  近期,中金所采取包括调高交易保证金、提高手续费、调低日内开仓量限制标准等一系列严格管控措施。措施实施以来,股指期货成交量有所下降,但市场投机氛围仍然较重。为最大限度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中金所经深入研究和论证,拟进一步收紧上述监管标准,出台相关新措施,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平稳运行。
  一是调整股指期货日内开仓限制标准。中金所决定,自2015年9月7日起,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客户在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个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二是提高股指期货各合约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切实防范市场风险,通过降低资金杠杆抑制市场投机力量,自2015年9月7日结算时起,将沪深300、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非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由目前的30%提高至40%,将沪深300、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由目前的10%提高至20%。
  三是大幅提高股指期货平今仓手续费标准。为进一步抑制日内过度投机交易,结合当前市场状况,自2015年9月7日起,将股指期货当日开仓又平仓的平仓交易手续费标准,由目前按平仓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一五收取,提高至按平仓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十三收取。
  四是加强股指期货市场长期未交易账户管理。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强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中金所要求会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客户管理。对于长期未交易的金融期货客户,会员单位应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加强验证与核查客户真实身份。自2015年9月7日起,长期未交易客户在参与金融期货交易之前,应知悉交易所现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作出账户系本人使用,不出借、转让账户或将账户委托他人操作,合规参与交易等承诺,并将承诺书通过会员单位报送中金所后,方可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上述措施实施后,中金所将继续加强市场风险监测与交易行为监管,抑制过度投机等非理性交易,实现市场规范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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