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断是指,在证券或期货交易中,当价格波动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阈值时,交易随之暂停一段时间或者交易继续进行但报价不得超过该阈值。起源于1987年10月,美国发生股灾,仅10月19日当天,CME的S&P500股指期货就下跌了28.6%。1988年,NYSE和CME引入了熔断制度。随后,欧洲、韩国、新加坡等市场均陆续引入了熔断制度,我国股指期货上市前在仿真交易中也试行过熔断制度。 作用机制一是稳定市场情绪:促使投资者重新考虑和评估市场信息,形成合理的投资决策,避免恐慌情绪引发暴涨暴跌。二是促进流动性的恢复:避免由于市场深度不足,造成短时间内价格大幅波动。下面着重介绍指数熔断机制的几个要点。 1.基准指数:沪深300指数。 参考境外市场熔断机制的经验,通常选择最具代表性的指数作为熔断基准指数。目前,沪深300指数是反映沪深市场整体走势的跨市场指数,从沪深300指数的总市值及流通市值看,占比均接近60%,更能全面反映A股市场总体波动情况。因此,选择沪深300指数作为股指期货熔断的基准指数,与现货市场保持一致。 2.中金所熔断制度设置5%、7%两档熔断阈值。 中金所的熔断制度设置了5%和7%两档熔断阀值,涵盖了不同的市场风险程度,与上证所和深交所一致。当基准指数(沪深300指数)首次涨、跌达到5%时,股指期货产品触发熔断(国债期货正常交易),随后恢复交易。当基准指数(沪深300指数)首次涨、跌达到7%时,股指期货产品触发熔断(国债期货正常交易),暂停交易至收市。 3.中金所熔断制度实现机制。 当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5%的,股指期货合约进入12分钟的熔断期间,熔断期间暂停交易,不接受指令申报和撤销。熔断期间结束后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指令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本合约上涨或者下跌方向涨跌停板幅度随即生效。 当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7%的,或者收市前15分钟内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股指期货合约暂停交易至当日收市。 4.金所熔断制度实现对股指期货价格限制的影响。 当股指期货未发生熔断时,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沪深300指数当日首次上涨或者下跌5%前,股指期货产品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沪深300指数当日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5%的,股指期货产品上涨(或者下跌)方向的价格波动限制调整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合约最后交易日为20%)。 5.中金所熔断制度对部分特殊时段的处理。 (1)沪深300指数开盘触发5%阈值的,股指期货将于9:30进入12分钟的熔断期间;沪深300指数开盘触发7%阈值的,股指期货将于9:30进入熔断,暂停交易至收市; (2)上午熔断时长不足的,下午开市后补足,午间休市时间不计入熔断时长; (3)在股指期货最后交易日仅上午实施熔断,无论触及5%还是7%引发的暂停交易,下午均恢复交易。 6.中金所完善结算价计算方法。 由于股指期货发生熔断时,将暂停交易交易,并采取集合竞价恢复交易。为此,中金所《结算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该时段发生熔断、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或者暂停交易的,扣除熔断、集合竞价指令申报和暂停交易时间后向前取满相应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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