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40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国社科院:金融监管框架调整不宜妄动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6-7-1 12:56: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7月1日从中国社科院获悉,日前,中国社科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NIFD)召开“智库讲坛:分层制度下的新三板市场发展与监管”学术研讨会,并发布由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FLR)撰写完成的《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6)》。


针对热议中的金融监管部门的机构调整问题,金融监管蓝皮书首提“三层”+“双峰”模式。


金融监管蓝皮书指出,在2015年年中股市出现大幅波动后,市场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尤其是金融监管协调效率的讨论迅速展开,学者普遍建议应该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和宏观审慎管理相协调的原则构建与现代金融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框架,但在关于金融监管如何协调,金融监管架构如何调整等方面众说纷纭。同时,从世界其他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改革及机构调整的经验和现实结果看,也并未形成一个最优模式或最佳方案。为此,金融监管蓝皮书强调,金融监管框架和机构调整不能盲目的照搬国外模式,更不能妄动,而应结合当前中国的经济金融形势及所处发展阶段,采取更加保守和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


具体来看,金融监管蓝皮书建议中国金融监管框架调整实施“四步走”战略。


第一步,在坚持分业监管体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及与央行之间的协调,逐步将协调机制进行巩固与完善,并形成法律约束机制;


第二步,依托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形成实体性的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监管协调的部门分工与责权利;


第三步,授权“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统筹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框架调整,理顺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之间的边界,由央行负责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系统重要性机构及统计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以“三会”为班底组建一个或两个新的监管部门,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工作,并逐步明确地方政府部门的责任。


第四步,最终形成“三层”+“双峰”的监管框架。其中,“三层”是指顶层为金融稳定委员会(或由央行负责),中间层为具体的金融监管机构,底层为相应的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双峰”是指具体的监管职能分为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其中,审慎监管机构是由现有“三会”中的具体监管部门组成,而行为监管机构则为独立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部门。



                                                                                                   来源:中国证券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入住  

本版积分规则

建议使用1024*768分倍率、IE6.0以上进行访问,低版本IE将不能正常浏览 所版权所有 @2001-2006 中国期货协会 CF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71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604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同泰大厦C座八层 邮编:100140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