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62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私募基金“7+2”规则体系有望出台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6-8-5 09:30: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以来,针对私募基金的新规陆续出台并实施,行业监管趋严,对资产管理业务也产生了较大影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正在酝酿一系列私募规则体系,针对私募投资顾问的框架性法规也有望在年内出台。


据期货日报4日消息,8月3日,在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新规下资管业务发展研讨会”上,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邱伟胜透露,今年下半年,中基协将搭建一套“7+2”的私募基金规则体系,即七个办法和两个指引,这其中包括今年7月份已开始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由此可见,对于私募行业的监管规则越来越健全,监管条款也越来越细化。


“这一轮私募监管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细的发展阶段,可谓多措并举,力求达到正本清源的目标。”邱伟胜说,目前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呈现五大特点:第一,不同于以往中基协单一监管,现在是多方联动;第二,此前无成文细则参考,当前私募监管参考并趋同公募监管规则;第三,视投资者保护为制度设计的核心,将投资者利益放在更显著的位置;第四,回归私募行业本源,明确谁可以“私募”、向谁“私募”、如何“私募”;第五,扶优限劣,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诚实守信发展。


会上,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总经理殷孝东还透露,中基协已经明确,今年年内会出台一部专门针对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的框架性法规。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需严格规范聘请第三方机构担任投资顾问,合格的投资顾问需满足的相关条件包括:在中基协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况的会员;具备3年以上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资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且无不良记录。


近日有消息称,监管层正考虑要求投顾模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情况,需经过托管、审计等公允机构出具相应的产品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并且未来将对私募投顾模式的相关标准以及管理人背后的法律职责归属,出台细则予以规范。



                                                                                                    来源:中国证券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入住  

本版积分规则

建议使用1024*768分倍率、IE6.0以上进行访问,低版本IE将不能正常浏览 所版权所有 @2001-2006 中国期货协会 CF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71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604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同泰大厦C座八层 邮编:100140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