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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无论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资金及交易安全的角度,投资者都不能也不宜借用他人名义开户。
在法律规定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规定,投资者开立期货账户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实名制的要求,具体包括:(1)投资者为个人的,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2)投资者为单位的,应当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一般单位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3)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结算账户中投资者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4)在《期货经纪合同》及其他开户资料中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客户资料信息。
同时,该《规定》还要求,期货公司、依法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证券公司(IB)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实名制审核,期货公司要采集并保存投资者影像资料,不得与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投资者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也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投资者申请交易编码。
此外,现行法律法规从反洗钱的角度也要求投资者以真实身份开户。这方面的规定有《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期货公司如果发现投资者借用他人名义开户,有可能将其认定为有洗钱嫌疑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投资者由此可能会被追究洗钱的法律责任。
其实,借用他人名义开户不但被法律禁止,还可能为名义借用人(投资者)、名义出借人(他人)带来潜在的风险,产生经济纠纷。在名义借用人(投资者)方面,借用他人名义开户交易,当交易盈利时,名义出借人(他人)可能对交易盈利主张权利,导致名义借用人(投资者)不能取得该盈利。同时,如果名义出借人(他人)与第三人存在经济纠纷,其账户资金、持仓可能会被第三人依法申请查封或冻结,也就是说,借用他人名义开户交易,对名义借用人(投资者)的资金和交易盈利都是不安全的。在名义出借人(他人)方面,当出现穿仓时,如果名义借用人(投资者)不承认该账户为其所有,名义出借人(他人)将很可能最终承担穿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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