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中基协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下称《备案管理规范》),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私募资管产品备案管理要求。《备案管理规范》分别从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三个方面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解释和要求。
中基协称,这是为了进一步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主要着眼于私募资管产品备案环节涉及的材料提交、备案程序等操作问题,从行业自律层面进一步强化私募资管产品的规范性要求。
相比之前的《暂行规定》,《备案管理规范》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比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报告和风险监测报告,发生对资产管理计划有重大影响事件的,还应及时向中基协报告;第三方投顾方面,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为主要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最受关注的还是有关结构化产品的新规定,《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文提出,资产管理人可以按照《暂行规定》要求,通过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但不得以获取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提取业绩报酬或浮动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获取超额收益。业内人士表示,这也就是说管理人可以用自有资金来进行风险补偿,这是之前的规定中没有的。
同日,中基协还发布了《关于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对FOF基金经理注册登记相关流程进行了细化。
根据通知,申请注册FOF基金经理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要有3年以上金融行业相关从业经验,且最近1年从事上述有关工作;要求不能有违法违规记录,且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等。除此之外,最重要的一条要求是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FOF类)。
业内人士向期货日报记者表示,通过协会组织的FOF类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这项新要求,可能又需要基金经理“挑灯夜读”备战新一轮考试了。
关于考试内容,通知对《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有关内容进行了更新,在大纲第六章“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下增加了FOF相关内容。另外在大纲附件“参考法规资料目录”中,也增加了6部现行法规和1套参考资料,考试相关的法律法规达到88部。
中基协称,10月24日起,机构可以在人员系统中办理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考试预约、注册和变更等相关事宜。值得一提的是,其他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在初次变更成为FOF基金经理前,也需要通过FOF基金经理法律知识考试,并需符合FOF基金经理的任职条件。另外,除ETF联接基金外,FOF基金经理不得与其他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相互兼任。
来源:期货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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