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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灭鼠”行动升级: 协同机制成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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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08:41: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12月23日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一番严厉表态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张晓军讲道:“ 近年来金融资管行业中个别高学历、高智商、金融从业经验丰富的所谓行业精英人才严重背离职业操守,成为市场唾弃的‘老鼠’,先后受到法律的制裁,个人前程尽毁,行业声誉受损,教训十分深刻。”

  这番表态的背后正是证监会近期会同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打击防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记者了解到这也是证监会继部署会计师、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市场操纵违法专项执法行动后,开展的第4批专项执法行动。

  事实上,此次“老鼠仓”行动中证监会联手公安部并非首次。

  近年来,证监会加强了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与线索,查处资本市场重大违法行为,持公安机关刑事追责。在证监会有关部门人士看来,这是一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密切协同、优势互补的模式,使得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灭鼠”行动

  俗称的老鼠仓,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行为。近年来这类案件的比例持续走高。

  根据记者从证监会获悉的数据,2016年以来,证监会已向公安机关移送了35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是目前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比例最高的一类案件。

  证监会有关部门人士指出,今年金融资管领域“老鼠仓”多发高发。今年前10个月证监会移送“老鼠仓”案件占比达到50%。

  今年“老鼠仓”案除了发生频率高这一特点外,案发领域也在扩展。

  证监会有关部门人士指出,今年老鼠仓的案发领域由公募基金向券商、保险和银行等资管行业蔓延,从业人员共同犯罪、公募和私募内外勾联苗头出现。

  一位西部券商的重组业务保代便向记者举例:“今年险资举牌概念股的炒作已经蔓延,举牌中的老鼠仓行为就需要注意。一些资金提前获知举牌信息并建仓,或者除了举牌方公开账户外,还有利用其他账户从事类违法违规交易这些都是‘老鼠仓’。”

  对此次证监会联手公安部,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也指出:“证监会专门强调这些‘行业的精英’显然是有所指的。‘老鼠仓’涉案者利用自身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操作违规等获取了更大的利益,对中小投资者构成了伤害。这项专项行动,实际上就是把行政监管跟法律手段相结合,有利于惩治证券期货市场乱象。”

  除了“老鼠仓”之外,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日趋复杂多样,严重危害正常的市场秩序。

  数据上也有所体现。2015年以来,证监会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证券期货涉嫌犯罪案件及线索共计159起,超过此前三年移送数量的总和。其中,2016年1-10月案件移送数量达到47起,比去年同期增长34%,成案率明显提升。

  上述证监会人士指出,近年涉嫌犯罪活动趋势的特点除了前述的“老鼠仓”案多发高发之外,还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典型犯罪更趋复杂、新型;利用新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甚至从事“抢帽子”操纵;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手法隐蔽,涉案环节从IPO向并购重组蔓延等几项。

  联手执法

  在各种新形势下,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协作成为市场所呼唤的趋势,证监会联手公安司法机关也就应运而生。

  这其中有三种关键的合作方式,分别是实际操作层面、研究交流层面和制度推进层面。首先是由证监会以专业优势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后续追责。

  去年年底原博时基金马乐“老鼠仓”案中便有体现。

  彼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乐作出一审判决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原裁判生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证监会也全力支持此次抗诉。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改判,判处原审被告人马乐有期徒刑三年。

  事实上,近两年来的一些市场高度关注的案件中都能看到双方协作的身影。例如去年股市剧烈波动时利用信息优势、高频程序化交易操纵市场案,“甲醇1501”期货操案等案件。

  第二种方式是加强研讨交流推动疑难案件查处。记者从证监会有关部门了解到,近年证监会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违规披露、私募债券欺诈发行、跨境操纵市场等新型案件,多次会同公安司法机关、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进行类案研讨。

  比如,在今年12月初证监会和公安部就共同组织了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执法培训班,意在强化执法合作机制,加大执法协作力度。

  最后一种方式则是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基础层面的推动。“近年来,证监会一直在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罪的司法解释起草,针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等多项主要证券期货罪名提出刑法修正意见。”

  未来,这种协同模式还将继续发挥威力。“双方联手可以实现监管执法的市场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证监会的手段属于行政监管,这一类行政手段的威慑是有限的,无非就是罚款三五十万,或者是暂停某些业务,处罚力度有限,行政监管的威慑力也相对较小,更多是靠监管对象的自律。而加入公安部的力量,就使行政手段加上了法律手段,更多是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介入的,更具有威慑力。”董登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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