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74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财政部调整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剔除“税收追溯”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7-1-11 13:31: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12月底出台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新政一度让业内炸开了锅。周三,财政部对此政策作出了调整,修改了其中一条引发巨大争议的内容。
财政部11日刊发《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称,对于12月27日发布的相关征税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翻译一下:
第一条规定未变,即资管产品管理人确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作出调整,从2017年7月1日开始,资管产品管理人需缴纳6%的增值税。上一次则是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计税。也就是说,剔除了税收追溯这一条,无需补缴了。
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追溯”正是引发业界质疑的一条政策。按照当时的新规,资管产品管理人必须要补缴过去7个多月的增值税。
问题在于:“这笔钱都分走了,管理人不可能从收益方那里追回来,那要管理人交吗?”一家北方大型上市券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当时对券商中国如此说道。
然而,其中一条受到业界质疑的规定作出调整,并不意味着争议就此消失。因为将来对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也存在操作困难。而原本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就是个国际公认的难题。
“将来是不是要收益方代缴,有时间和空间来做。”上述券商资管部总经理之前如此说道。
财政部在今日刊发的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补充通知中提及,“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华尔街见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入住  

本版积分规则

建议使用1024*768分倍率、IE6.0以上进行访问,低版本IE将不能正常浏览 所版权所有 @2001-2006 中国期货协会 CF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71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604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同泰大厦C座八层 邮编:100140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