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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允许境外评级机构开展银行间债市评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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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08:47: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债券通开通首日,债券市场还迎来另一份对外开放的“大礼”。7月3日晚间,央行正式发布2017年第7号公告,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外评级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业务予以规范。这意味着我国债券信用评级市场将逐步向境外评级机构开放。


信用评级开放推动债市发展


根据公告,境外评级机构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监管承诺函,并指定其在境内的分支机构配合监管。境外评级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及时提供监管所需资料;对于境外评级机构发生可能影响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开展的重大不利变化的,其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债资信政策研究部总经理杨勤宇认为,加快推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和对内扩容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适当引入境内外评级机构进入市场,有助于强化优胜劣汰,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其次,推动评级行业的包容式发展。评级行业的有序开放有利于促进境内外评级方法和技术的碰撞,推动评级标准体系趋于一致,提高评级结果的可比性和参考性。最后,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行业管理机制。


对于新引入的境外“竞争者”,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周浩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短期来看,债券评级市场开放对国内债券评级机构和债市定价的影响不会太大。国内债券市场形成了一套本土的评级序列,与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的全球序列属于两套不同的体系,如果三大评级机构完全沿用其全球评级标准,很多国内债券无法发行。最终要看两套体系谁适应谁的问题。”


境外评级机构须符合多项条件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此前央行多次向国内评级机构征询过相关规则制定意见。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只有更明确的从业细则和统一的监管规定才能让境外评级机构有据可循,尽快开展相关业务。


此次发布的公告要求,在满足对境内评级机构要求的基础上,境外评级机构还应当同时符合如下条件:其一,经所在国家或地区信用评级监管机构注册或认证,且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信用评级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


其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符合国际公认的信用评级监管原则。


其三,承诺就所开展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或所在国家或地区信用评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人民银行签署信用评级监管合作协议。


最后,具有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已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来源: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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