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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始末:炒黄金10天获利2100万却被银行划走 日前,山东省高院对被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宋荣贵126笔“纸黄金”交易。
利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宋荣贵通过电话委托方式,短短10天内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总金额达3.2亿元,获利2100多万元,但很快被开户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钱划走,宋荣贵将银行告上法庭,却被银行反诉。
2006年5月30日,宋荣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以下简称济南泺源工行)申请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通过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用电话银行方式进行“纸黄金”买卖交易。
自2006年6月29日起,宋荣贵以远低于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买入,随即又以接近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卖出,即买即卖反复操作,到7月8日,共进行买入交易65笔,买入黄金1067千克,金额1亿5千余万元;卖出61笔,卖出黄金1067千克,金额1亿7千余万元。获利2100余万元。
济南泺源工行认为宋荣贵的上述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随即将宋荣贵2100多万的交易获利款项划走,并请求法院撤销宋荣贵的126笔黄金买卖交易。
然而,宋荣贵却认为自己并不存在违规现象,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随后,宋荣贵将银行告上法庭,却被银行以非法获利为由反诉。
2010年9月,济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宋荣贵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院。日前,山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争议焦点:1.银行是中介还是合同当事人
由于涉及金额巨大,并挑战了诸多法律空白,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宋荣贵状告银行一案被很多媒体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近日,济南中院承办此案的主审法官褚飞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披露了“中国黄金第一案”的办案始末。
对于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银行在“纸黄金”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是中介平台还是参与买卖的当事人。“认定银行在交易过程中的身份、地位对于本案至关重要。如果是中介的话,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没有权利撤销这126笔交易。”褚飞介绍说。
被告宋荣贵认为济南泺源工行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是“纸黄金”买卖的服务中介,不属于买卖的一方当事人。他与济南泺源工行之间系代理关系,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关系。
而济南泺源工行则坚称,在这些交易中,银行都是以买卖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宋荣贵成交的,并非中介。
对此,办了十多年案子的褚飞遇到了一个不小的难题,“难就难在全国没有任何法律,银监会也没有对这项业务制定任何交易规则。”
通过对所有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分析,褚飞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宋荣贵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只有两个当事人,即银行和宋荣贵本人,双方之间是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
“从这些记录来看,交易全是在宋荣贵与银行之间产生的,在满足成交条件后,银行与宋荣贵进行‘纸黄金’的买卖,银行并非撮合客户与客户之间成交的中介。”这个细节让褚飞判定,银行是这126笔“纸黄金”交易的当事一方。
争议焦点2:被告是不当得利 还是合法交易
“作为交易一方的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对已交易完毕的‘纸黄金’买卖行使撤销权的。”然而,这也是原被告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
被告宋荣贵认为,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操作平台进行黄金买卖,全部交易都经过银行交易系统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
济南泺源工行则反驳称,这126笔“纸黄金”交易,都是宋荣贵投机取巧进行的,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撤销。
对此,褚飞在调查中发现了一个重要细节。被告宋荣贵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他委托买入价在141元至150元之间,所对应的银行报价在150.01元至163.84元之间,成交价格比对应的银行即时报价低5.01元至22.00元。”
对于“止损委托”,中国工商银行相关网页的定义是:为了避免价格波动带来更大的损失,订立的一种委托。“交易记录显示,当时市场价是160元,按照止损委托进行交易,宋荣贵的委托购买价格至少应比160元高,可是他输入的价格却都低于160元,甚至低到了142元,明显违反交易规则。”褚飞解释说。
在审理中褚飞发现,由于中国工商银行“纸黄金”交易系统存在漏洞,造成违规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被误认为正常交易。
通过查询交易记录详单,褚飞还发现宋荣贵曾经将黄金交易价格设定为几元,甚至1元钱,来试探银行交易系统的底线。开始的时候,系统因为宋荣贵设定的黄金交易价格过低,不予接受。之后,宋荣贵继续提高价格底线,直到试出其报价在低于银行即时报价20%亦能成交,在这一个节点,就大量进行交易,最终获利2100余万元。“找到漏洞后,进行这么多次连续、重复的操作,充分说明宋荣贵是故意为之。”在褚飞看来,这些才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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