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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管转型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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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14:2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资管新规,也就是大家俗称的‘八条底线’修订版,其颁布主体从之前的基金业协会变成证监会,层次更高了,显示了监管层对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决心。”华泰期货资管部总经理助理康兰告诉记者。
  据了解,新出台的资管暂行规定将于7月18日正式开始施行。“7月18日之前已经存续的结构化产品暂时不受影响,只是不能提高杠杆,不能新增优先级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对于投顾不符合条件的产品,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不得续期。而18号之前没有成立的、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发行和备案都会受到影响。”康兰说。
  在监管大限来临之际,期货公司纷纷扎堆发行产品。据中基协统计数据,仅7月14日当天,期货公司累计备案期货资管产品达36只。
  期货日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新规发布之后,期货公司的资管部负责人都在加班加点学习各项新规。“我们这几天都在学习新出台的私募业务新规,整个行业会有一个慢慢适应的过程。”新湖期货资管部总经理林惜告诉期货日报记者。
  杠杆被大幅降低
  《规定》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比如,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都是不被允许的。
  值得一提的是,最让业界关注的还是资管新规对“降杠杆”这一块的规范。《规定》提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时,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新规对于期货期权投资为主、现金管理类为辅的CTA策略来说,杠杆限制更严了。上一版征求意见稿对期货类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单独的定义,杠杆限制要求方面跟固收类是放到一起的,统一限制为3倍杠杆。现在固收类还是3倍,但取消了对期货类的单独定义。CTA策略只能属于其他类,不得超过2倍杠杆。”康兰告诉记者。
  在她看来,降杠杆对最近两年期货公司和银行合作的结构化产品,用于进行私募孵化的资管业务影响确实比较大。比如,期货公司近年来都在陆续跟银行谈合作,建立一些高杠杆的FOF母基金产品。通过这种方式期货公司可以利用有限的自有资金来撬动银行资金,为一些小型的私募发行结构化产品进行孵化,帮助他们做大。
  “现在想要这样做就比较难了,一方面是母基金不能再设计这种高杠杆的结构化产品,只能以管理人垫资金的形式增强银行资金合作的信心。至于银行对这种模式的接受度,也需要一定时间去磨合。另一方面,子基金的结构化杠杆也受到限制,对投顾和劣后委托人的吸引力也有所降低,业务总规模会有一些影响。”康兰说。
  海证期货资管部总经理倪成群告诉记者,结构化产品去杠杆这块原来没有很清晰的管理办法出来,新出台的《规定》基本上把权益类的资管产品的杠杆限制在1∶1。这与原来发的产品相比,变化比较大。
  他也表示,杠杆降对期货资管业务肯定会有影响。“从期货公司角度来看,杠杆降得比较厉害的话,新发产品的规模可能比之前的平均规模都要小。从这个角度看,未来结构化产品的规模会越来越小。”倪成群说。
  在康兰看来,资管新规能够引导市场由疯狂的融资配资业务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它能够引导银行委外资金的理性投资,减少依赖外部兜底的现象,从行业大趋势来倒逼银行资金逐步摆脱刚性兑付的结构化投资,过渡到预期收益型产品。这对整个大资管行业来说也是好事。”康兰说。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还明确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之前是一刀切,不管是结构化产品还是非结构化产品,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都不得超过140%。现在对结构化的限制为140%,非结构化的放宽到了200%。很多人不太明白这个比例的意义,银行也在咨询这是不是代表期货的杠杆也计算在内。其实不是,在资管计划的会计处理上,衍生品是按照保证金来计入资产科目,而不是按照合约价值。这里的总资产和净资产的区别主要是针对一些资管计划进行融资融券,或者通过债券正回购进行融资后所带来的总资产和总负债增加,即杠杆增加。”康兰分析。
  促期货资管向主动管理转型
  事实上,新出台的《规定》对投顾行为也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范。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资管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作为投顾似乎已经成为惯例,但这几年来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
  对此,《规定》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具体来说,就是要执行第三方投顾遴选机制,同时要充分揭示投顾的信息、约定职责、揭示可能的风险;第三方机构不能直接执行投资指令,要建立风险管控机制;还要把投顾的费用支付算清楚,防范利益冲突等。此外,投顾及其关联方都不能用自有资金或募集的资金投资到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新规对投顾的限制比原来严格了很多,特别是通道业务这块。它要求投顾的资质比原来严格很多,投顾首先要持牌照,同时对其从业年限也有要求。”倪成群说。
  他告诉记者,从去年以来,监管的总体思路就是持牌机构应该专注去做资产管理业务,不应该把过多的精力放在通道业务。“现在对投顾的界定,期货公司要找到一个真正的投顾,这样才会允许你把通道产品发出来,这体现了监管方向的变化。”
  在倪成群看来,对于期货公司来说,未来想发通道产品可能难度会增大很多。因为投顾不能直接参与产品的认购,同时投顾本身也有更严格的资质要求。除了产品会越来越不好发之外,也会逼迫期货公司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自主管理的资管产品上,而不是一味地去竞争通道业务。
  康兰也非常认同这一观点。她表示,新规对乱象丛生的配资类业务、通道类业务以及投顾资质评定标准不一、投顾乱收费等现象进行了规范,让市场冷静下来思考“资管业务”的真正意义所在,集中精力来做资管业务该做的事情。
  不过,在康兰看来,虽然新规对投顾的要求非常严格,但在执行上可能会有比较大的争议。例如,新规要求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的私募基金人具备3年以上可追溯的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但这个业绩是公开产品还是个人账户,如何界定是否是该人员的业绩,执行层面还存在很多不清晰的地方。
  “总的来说,投顾的门槛提高了,能满足这个条件来作为投顾发产品的资格主体少了。新规对各种机构用投顾名义进行收费的现象进行了规范,但也给处于起步期的私募公司阳光化进程带来较大阻碍。”康兰坦言。
  倪成群表示,从长远来说,期货公司还是要重视人才的培养,期货公司在这个领域要舍得花时间去深耕细作。“原来通道业务可能有两个人就做起来了。而主动管理的产品除了人才和时间之外,还要求期货公司要有投入。期货公司想继续把资管牌照利用好的话,可能要趁早把注意力放到这边来。”倪成群说。
  此外,康兰表示,考虑到营业范围中的资产管理是买方业务,而投资咨询是卖方业务,买卖方业务存在一定利益冲突,很多私募管理人在登记资格时特意取消了投资咨询的营业范围。然而,很多期货资管此前进行投顾资质审核时都是以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为重点要求的,在这一点上可能需要进行较大调整。




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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