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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合约设计充分听取市场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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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09:20: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了解,白糖期权合约及相关规则制订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市场各方及专家意见。2016年12月16日,郑商所面向全市场对白糖期权合约及期权业务细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当月23日,郑商所召开理事会品种、交易和监察委员会会议,听取委员对白糖期权合约及期权业务细则草案的意见。总体上,市场各方对郑商所白糖期权合约及期权业务细则表示认可,认为白糖期权合约及期权业务细则表述清晰、条款设置合理、符合我国市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针对市场和专家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郑商所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归纳和研究,并对合约及期权业务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其中: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合约、询价频率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增加了“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履约是指当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权卖方按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的履约定义,此条第二款,完善了对配对原则的表述,修改为:“期权买方提出行权申请的,交易所按照投机、套利、套保的顺序选择卖方持仓配对。同一持仓属性,按持仓时间最长原则选择。”;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时,相应期权合约暂停交易。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全天暂停交易的,期权最后交易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并作为独立的一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对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可用资金余额从时点数规定修改为“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此外,大商所在对征集的意见进行梳理和研究后,同时参照证监会同期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针对性的对规则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发布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有四处修改:一是将原“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一交易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调整为“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二是明确投资者须到期货公司营业场所办理开通期权交易权限相关事宜;三是对期货公司会员在为客户开通交易权限时所进行的风险揭示、法律告知、产品及规则介绍、知识测试以及客户填写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等过程,增加了采集现场影像资料的要求;四是对于特殊单位客户,增加了适当性评估的要求。此外,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中,新增了“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时,相应期权合约暂停交易”的内容。修改后的期权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充分反映了市场的意见和需求,为保障市场稳定和功能发挥创造了制度条件。



                                                              来源: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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