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是还没有写完,还有好几个模块没有写,刚才陪隔壁讲话耽搁了。
今天是冬至日,是由冷转暖的日子,
想今天发出,今后再把完善版本的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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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杰拿到《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之后 给郑培彤的《权益主张函》 郑培彤: 今天是2015年12月22日,我刚刚拿到我们12月3日在上海浦东航头派出所签署的《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由于你不接我电话,也收不到我的短信。我作为受害人,依法向你(施害人)主张权益而不方便送达,不得不先采取网络公布的方式传达给你,稍晚些还会采取带法律取证意义的快递书面送达方式。要求你认真听好,理性做出合法回应。 我们手头的这份《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是多方妥善处理治安案件、化解民事纠纷,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是,任何协议书都有其局限性。我们的这份《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在“时间前后”、管辖地域、案件性质等等多方面,有非常明显的局限性。我作为工地法律专员,有必要一一为你释明。 第一;12月3日《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在“时间前后”方面的局限性! 《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日期都是2015年12月3日,调解的是2015年12月3日之前所发生的治安案件。而郑培彤你一直通过网络等各种渠道叫嚣:要(在2015年12月3日之后)对我本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我父母的人身安全、对我株洲老家的财产安全,进行构成刑事犯罪级别的损害。 我建议你彻底放弃此类幼稚想法,现在毕竟是法制社会,我在上海、株洲两地派出所都进行了认真备案。因为你之前已经签署了《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如果在此之后你再进行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必将遭受刑法从重从快的惩罚! 第二;12月3日《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在“管辖地域”方面的局限性! 12月3日《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由上海浦东新区航头派出所主持调解。而你郑培彤明明知道航头派出所正在组织调解工作,你却在案件调解期间,于2015年11月25日、26日窜回湖南株洲,用毫无事实根据的书面材料,两次对我父母进行肆意欺骗、精神刺激。对他们的精神造成了极大刺激、对他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无法修复的损害!事后,你还在网络上发帖承认,我父亲被你的虚假材料蒙蔽得“老泪纵横、眼泪双流”。 郑培彤欺骗李宏杰父母的书面材料,主要有两个严正违反事实的污蔑。 (污蔑一),污蔑李宏杰患有神经病; (污蔑二),污蔑李宏杰进行碰瓷(敲诈勒索); 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碰瓷(敲诈勒索)此类刑事案件的定性,必须依据法院判决! 以上两个污蔑,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患有精神病的人不具备民事、刑事行为能力,怎么可能被法院判决为碰瓷(敲诈勒索)呢?只要被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定性为碰瓷(敲诈勒索)行为,怎么可能是不具备民事、刑事行为能力的神经病患呢? 郑培彤,你欺骗我父母、损害其身心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对航头派出所相关办案民警极大的不尊重。郑培彤,你在湖南株洲市荷塘区前进村的违法犯罪事实,只能由株洲当地的茨菇塘派出所进行治安管理工作,只能由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裁决管辖。我作为家中独子,作为《民事诉讼法》法定的直接代理人,严正要求你在2016年3月1日12:00分之前,书面承认对我父母进行了蒙蔽和欺骗的事实,书面向我父母致歉、(可以通过交易者联盟论坛音频发帖)口头向我本人道歉。 如果在限期内你未做道歉,我保留对你的各种违法犯罪事实, 原则上采取司法手段解决。我将在立案时效内,在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将你告上法庭,为我父母讨回公道! 第三;12月3日《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在“案件性质”方面的局限性! 按照法律规定,派出所组织的《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只能处理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比如你在10月26日早7:15分、11月23日晚23:30两次对我进行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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