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市沈丘县新安集镇新东村村民李某,因对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标准不满,在当地立了块“贪官碑”。沈丘县委宣传部相关人员告诉记者,自去年5月份李某举报村干部李×等人破坏耕地、偷税漏税后,县纪委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案件业已进入审理阶段。同时又说,李某立碑一事是为达个人目的、别有用心,该石碑已被有关方面砸毁。 李某与村委会在土地补偿标准和额度上产生分歧,遂举报几名村干部,在我看来“用心”很明显,那就是通过把涉嫌违法犯罪的村干部拉下马,来间接促使自己的诉求得到满足。我以为,李某弄那么一个“贪官碑”以期达成个人目的,除了做法有些欠妥之外,其他方面似无可厚非,用“别有用心”这样的成语加以指责,并不合适。至于砸碑,更是粗暴鲁莽之举,不足为训。 进而言之,当地官方不但不应指责李某,还应该表彰李某勇于举报村干部问题的公民意识。不能因为其存在什么动机、“用心”,就否定举报行为本身的积极意义,乃至对举报人打棍子、扣帽子,进而在人格上对其进行妖魔化,让人感觉他们是“刁民”。何况,李某的举报内容也基本落实了,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就此而言,李某不但无过反倒有功,应予奖励才是。 此外,我还希望那个“贪官碑”可以保留下来,让它发出点正能量,就像古时候的“谤木”。相传尧舜时,官方就在一些交通要道竖立一些木柱,让人们在上面写谏言,做施政决策的参考。后人将这种木桩称为“谤木”。当然,千百年来,“谤木”早已演变成了“华表”,但其象征意义仍然存在。就此而言,何不让村民李某的“贪官碑”保留下来,立在那里,成为现代“谤木”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