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下午,徐州市泉山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三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3名被告人,为了生产加工的豆制品防腐,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甲醛溶液泡豆制品。3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不等,分别并处罚金1到10万元不等。 在2015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曹某在徐州市泉山区十里堡租住的作坊内生产豆制品并销售,为延长保存期限,被告人曹某将销售剩余的素鸡(豆卷)用甲醛溶液浸泡。2015年7月7日,徐州警方对曹某的作坊展开调查,并当场进行初步检测。 经过初步检测,警方发现其生产的素鸡(豆卷)中含有甲醛成分。随后,民警在其租住处搜查出两瓶甲醛溶液。经过质监部门检测,其所生产的素鸡(豆卷)中含有甲醛成份,含量为5.88mg/kg;送检的两瓶溶液中均含有甲醛成份,含量分别为23.30%、23.40%。 3月14日下午,徐州泉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庭审查明,被告人曹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当天下午,泉山法院同时对被告人杨某和朱某非,涉嫌法使用甲醛溶液浸泡豆制品的案件,进行集中开庭审理,由于其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也当庭对二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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