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期货活动”的表现形式 一是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交易所型)。如:以“交易所”、“电子交易”、“大宗商品”等冠名,具备期货交易的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等特征。 二是擅自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型)。如:以“股指期货吧”、“股指期货俱乐部”等形式擅自从事期货交易; 三是非法期货配资活动。多以配资公司控制的个人名义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并将账户提供给客户使用,客户存入自有资金,配资公司以此为基数,向客户进行配资。 二、“非法期货活动”的危害性 一是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 二是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三是破坏了投资者实名制度; 四是加大市场系统性风险发生可能性; 五是存在诈骗犯罪隐患。 三、“非法期货活动”的新特征 运营系统化、开户便利化、风控集成化、营销网络化,欺骗性、诱惑性、波及面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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