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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号--备案审查与自律管理
(征求意见稿)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并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的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备案材料和监测信息,对备案材料和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等行为进行备案,按时提交备案材料。所有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均应在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申请为其开立证券市场交易账户。
三、协会接受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四、协会将建立健全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审查流程,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规性存疑的,协会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咨询、报告,也可以对资产管理人进行现场检查,资产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协会将加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审查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备案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六、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等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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