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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将迎二审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或成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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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3 11:29: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继2015年4月初次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或于今年4月迎来二次审议。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做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表示,今年将修改证券法。此前,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曾在人大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根据目前的安排,今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应该能够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是否涉及注册制成焦点
  就市场关注点而言,证券法修订重中之重无疑是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时,曾拟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注册文件等新股发行改革的内容。
  3月4日,傅莹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表示,证券法的修订关系到我们国家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也关系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所以它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特别是2015年大家都记得的那次证券市场的异常波动后,之后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总结经验教训,需要重新进行论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重新的研究,现在对证券法修订草案重新做了修改,所以4月份提请审议应该是有把握的。
  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到底‘注册制’能否在二审稿中写上,和怎样写,这个我没有把握,但是我认为市场不必把注册制看得那么可怕。”
  此前,中投证券发布研报,认为证券法修订不涉及注册制 。其表示,2017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应该能够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根据证监会最新监管精神,新的修订草案中没有注册制相关内容。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远忠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证券法的修订应该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进行。我个人认为,在修改的层面上,对于新股的发行审核制度或许不必搞注册制度,但是在定价模式上应该向公共投资者的利益加以倾斜。”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在证券法修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界定的标准,提高处罚的力度,这是共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3月9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前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对于基本交易制度、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有了较多表述、更多进步,这些内容也将在二审稿中体现。
  据吴晓灵介绍,证券法要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完善基本交易制度,包括完善证券的交易、结算、退市等制度;二是,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留下制度空间,为企业更方便地进行股本融资提供渠道;三是,更好地进行投资者保护,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增强,投资者利益损失补偿、法律救济渠道、行政救济渠道等内容增加;四是,进一步明确市场规则。资本市场最核心的就是信息真实、全面地披露,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市场操纵等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监管当局的稽查手段,严肃市场纪律。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证券法中有关证券违法犯罪量刑规定的修订抱有期待。他认为,过去关于证券违法犯罪的量刑,一方面还有待细化,另一方面处罚的威慑力度还有待加强。他个人期待,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在关于证券违法犯罪的处理上,从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大惩处力度。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远忠对记者表示,“证券法在监管体制上面也需要修改,目的是更加秉公执法,他建议可以在证监会的独立性方面加强,这也是国外在设置证券监管机构考虑的重要因素。”
  张远忠同时表示,“证券法除了在新股发行体制和监管机构的监管体制上需要加以完善之外,代表市场规范力量的民事赔偿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而目前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也还有待完善,主要表现在准入门槛比较高,相关的规定,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规定还比较粗糙,在案件的实际操作中还有一定的困难,从而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加强。”
  此外,张远忠还建议,“在证券法修订的时候应该对“证券”的定义进行新的扩展性的界定。在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很多属于证券监管机构所监管的对象,目前在国内还分属于一行三会那里,导致目前国内分业监管的一些监管标准存在不统一的现象,监管套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也导致证券监管机构不能掌握全貌的信息而不利于监管。至于扩展的范围可以参考成熟市场的经验,实际上这也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
  3月7日下午,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全国政协经济组驻地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介绍了证监会目前对退市工作的安排。
  姜洋表示,今年以来,证监会对退市工作提了几点要求:一是加强信息披露,防止财务造假;二是要求中介机构尽到“看门人”的责任;三是修改完善退市标准,现在正在积极做这方面工作;四是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交易所要真正负起责任,应依法依规,对该退市的就要实行退市。
  吴晓灵也认为,资本市场要完善的“基础设施”中,首当其冲的是上市公司的质量。无论核准制还是注册制,都必须能够让上市公司真实、充分披露信息,监管部门则要打击市场操纵、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同时要完善退市制度,以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远忠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除了新股发行制度需要改革之外,退市制度也需要改革,而改革首先要严格退市标准,加强执法的力度。”而对于如何完善退市制度,董登新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现行的退市制度无论在理念还是方法上都还是比较完善。问题主要出在它的配套制度上,如IPO制度等。按照现行的IPO制度,企业上市的时间成本是很高的,排队的时间较长,这也导致很多企业选择在二级市场去买壳,特别是一些垃圾股的壳,这也导致垃圾股最终没有了退市的机会。”
  因此,董登新认为,如果要改变目前退市制度比较尴尬的境地,首先是要完善IPO制度、其次可考虑加大重组并购的难度,甚至是不允许借壳。
  顶层设计
  证券法的修订关系到我们国家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也关系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所以它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特别是2015年大家都记得的那次证券市场的异常波动后,之后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总结经验教训,需要重新进行论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重新的研究,现在对证券法修订草案重新做了修改,所以4月份提请审议应该是有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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