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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媒:打击“老鼠仓”需用严刑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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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15:43: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济参考报》今日刊登文章指出,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老鼠仓”行为的打击和防范力度。

文章提到,2014年以来证监会启动99起“老鼠仓”案件调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案件83起,涉案金额达800亿元。“老鼠仓”已成为继内幕交易后,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比例最高的一类案件。

“老鼠仓”这一毒瘤,为何在中国市场上频频发生、屡禁不止?文章认为,原因在于“老鼠仓”面临的违法成本较为低廉。

参与“老鼠仓”的涉案人员,动辄可以谋得规模高达数亿元的违法高额利益,但近年来针对“老鼠仓”案的刑事判决案例,呈现出重罪轻判多与缓刑多的“两多”格局。此外,刑事处罚往往只针对涉案人员个人,相关机构则很少遭到实质性处罚。

文章称,“老鼠仓”摧毁的是投资者对整个资管行业的信任感,进一步提高“老鼠仓”行为的违法成本已是当务之急。具体来看,应该从以下3个方面加强打击和防范力度:

  • 在法律层面,需要进一步提升“老鼠仓”行为的违法成本,尽快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甚至提升其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的力度。
  • 要尽快出台“老鼠仓”民事赔偿诉讼机制,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挽回损失。
  • 应当敦促相关机构提高责任力度,迫使其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

以下为《经济参考报》文章全文:

日前,证监会公布近年来“老鼠仓”执法情况。据披露,2014年以来证监会启动99起“老鼠仓”案件调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案件83起,涉案金额达800亿元。“老鼠仓”已经成为继内幕交易后,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比例最高的一类案件。进一步提高“老鼠仓”行为的违法成本,强化资管行业的信托责任感,已经是当务之急。
根据证监会的披露,“老鼠仓”的案发领域从基金行业向保险资管、托管银行蔓延,个别经营机构“窝案”频发,信息传递型交易逐渐增多,出现从业人员相互交换信息或与利益关系人内外勾结、共谋作案的现象。“不会做‘老鼠仓’,就不是一个称职的基金经理。”曾被视为中国基金业的潜规则。“老鼠仓”的泛滥,已经成为了中国基金业广为诟病并为基民所深恶痛绝的现象,它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对中国公募基金行业的整体信任感。随着“老鼠仓”行为向多个资管领域蔓延,甚至将威胁到整个资管行业生存的基础。
“老鼠仓”这一毒瘤,为何在中国市场上频频发生屡禁不止?业内普遍认为,这一现象同当前的处罚机制有关。早期,监管部门针对“老鼠仓”的行为,往往只对涉案的基金经理个人进行处罚,而且是行政处罚居多。近年来,随着“老鼠仓”行为的正式“入刑”,涉案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已经较为普遍。从现有法律来看,依据200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老鼠仓”面临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对于何谓“情节严重”,目前并无相关司法解释。
从刑事处罚结果来看,近年来针对“老鼠仓”案的刑事判决案例,呈现出重罪轻判多与缓刑多的“两多”格局。这一个格局,让“老鼠仓”面临违法成本较为低廉的问题:参与“老鼠仓”的涉案人员,动辄可以谋得规模高达数亿元的违法高额利益,即使被查到,其所面临的实际刑事处罚也较为“温情”。与此同时,刑事处罚往往只针对涉案人员个人,相关机构则很少遭到实质性处罚,并没有让这些机构有加强内控、防范“老鼠仓”的迫切责任感。
信托责任是资管行业生存的根基,“老鼠仓”所摧毁的,恰恰是投资者对整个资管行业的信任感。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老鼠仓”行为的打击和防范力度。一方面,在法律层面,需要进一步提升“老鼠仓”行为的违法成本,尽快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甚至提升其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的力度,同时也要尽快出台“老鼠仓”民事赔偿诉讼机制,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挽回损失。同时也应当敦促相关机构提高责任力度,迫使其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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