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63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曹中铭:打击内幕交易 追究刑事责任不可或缺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7-10-10 08:5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9月29日证监会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内幕交易查处力度,重点打击传递型内幕交易。事实上,今年7月证监会部署的专项执法行动第三批案件即剑指内幕交易行为,而传递型内幕交易则是重中之重。

  内幕交易的危害性自不待言。来自证监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证监会启动内幕交易初步调查386件,立案调查117件,对122起内幕交易案件做出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23起。在证监会稽查执法持续高压态势下,内幕交易占全部立案案件数量的比例从之前高位的51%下降到24%。

  尽管监管部门在打击内幕交易违规违法行为上有所收获,但内幕交易已出现新变化。如2016年以来正式立案调查的内幕交易涉案主体中,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从事内幕交易占比约30%,通过亲友、同学、业务伙伴等关系获取内幕信息产生的传递型内幕交易占比近70%。这与以往内幕信息知情人占比较高形成明显的区别。传递型内幕交易案例的泛起,客观上要求监管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应对。

  综合监管部门通报的案例,内幕交易呈现出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如传递对象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血亲向其他近亲属、朋友、同学等蔓延,内幕信息传递的“群体化”、“裙带化”特征明显。内幕信息类型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扩展到“高送转”、“股权结构变化”、等多个领域或环节。从传递范围分析,多层、多级、多向传递型内幕交易日渐增多,不仅“窝案”、“串案”频发,且涉案人员数量及金额也随之攀升。

  客观上,内幕交易由于从传递对象、信息类型以及传播范围上出现扩散的态势,因而涉及面更广,且由于“窝案”、“串案”频发,因此传递型内幕交易的危害性更大,性质也更加恶劣,这亦是证监会将传递型内幕交易列为重点打击对象的根本原因。

  基于对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的态度,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不过,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市场上并不乏视法律法规如无物的铤而走险者。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对传递型内幕交易,有必要以打防结合的方式进行整治。

  首先须完善制度建设。如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由上市公司进行追责,无形中大大降低了威慑力。

  笔者建议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无论是内幕交易还是泄露内幕信息者,都应该由证监会启动立案调查与处罚程序。而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是整治传递型内幕交易的第一步。

  其次,现行《证券法》第74条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界定,而传递型内幕交易之所以愈演愈烈,没有监管好内幕信息知情人这个源头是一大原因。如果内幕信息知情人既不从事内幕交易,也不把相关内幕信息泄露出去,就不可能有传递型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因此,监管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整治传递型内幕交易的关键。

  除此之外,笔者以为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可或缺的。此前监管部门对于内幕交易的处罚,往往以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为主,却常常忽视了刑事处罚,这也是导致内幕交易案件越来越多的原因之一。

  其实,追究内幕交易以及泄露信息者的刑事责任,早已有法律上的支持。如《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就规定,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如果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而从众多内幕交易案例看,绝大多数都跨越了50万元的门槛,但被立案追诉的却不多见。如果内幕交易违规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再加上行政与经济处罚,其威慑力无疑会出现放大效应。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入住  

本版积分规则

建议使用1024*768分倍率、IE6.0以上进行访问,低版本IE将不能正常浏览 所版权所有 @2001-2006 中国期货协会 CF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71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604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同泰大厦C座八层 邮编:100140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