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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力挺执法原则 打击谣言保持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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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2 09:4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刘某某、陈某两起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经司法机关终审裁判,证监会胜诉。这从司法上确认了证监会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类案件的认定标准和执法原则,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资本市场舆论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持,特别是为打击通过互联网新媒体实施造谣传谣、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判例支持,对证监会今后的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建议,在持续加强对资本市场造谣传谣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也要适应互联网新环境,加强对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的管理,强化投资者在虚拟空间发言的责任意识。
  谣言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稳定
  “谣言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大多数都与利益相关。”证监会执法人员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解释说,我国股市是以散户投资者为主,散户在信息获取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很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误导。特别是在市场波动的敏感时期,中小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处于高度不确定状态,虚假信息的传播更容易诱发市场情绪的波动,引起投资者跟风交易。此外,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背后,有时也闪现着大股东、市场操纵者等利益集团的身影。
  上述证监会执法人员说,从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看,一条看似漫不经心的谣言经过互联网的快速传播后,对个股交易量造成极其显著的影响,带来股票交易量、交易价格的异常波动,与其他因素相互叠加、放大,对投资者的群体心理造成干扰,甚至会影响大盘稳定。
  在此次证监会胜诉的两宗涉诉案件中,涉案人刘某某于2015年6月2日22时54分在股吧编造发布《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的虚假信息,说“预计周四、周五出重大利空”。次一交易日,沪深两市呈现大幅震荡走势,其中上证综指在10时32分至11时06分大跌116点,半个小时内跌幅高达2.3%。
  2015年5月21日9时04分,涉案人陈某在微博上发布了有关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军工准入证的消息,并配以《关于成立三一军工部的决定》的文件截图,导致当日三一重工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发生异常波动。2015年5月21日,三一重工股票开盘价为10.70元,上午11时30分收于10.98元。午后开盘两分钟内即封于涨停价11.70元,涨幅达9.96%。截至当天收盘,仍然有170万手买盘未能成交。
  “三一重工股价的大幅上涨,既偏离当日上证综指和所属板块的走势,也偏离该股5月21日之前的历史走势。同时,三一重工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和信息披露行为受到干扰。”该执法人员表示,在2015年5月21日原告发布微博之后,很多人打电话给三一重工市场部求证微博所述事情的真实性,三一重工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了影响。同时,鉴于原告所发布的虚假信息导致三一重工股价异常波动,三一重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不得不在2015年5月21日股市收盘以后发布公告,澄清涉案微博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资本市场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类案件呈多发态势,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干扰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的正常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严重破坏市场稳定运行,甚至可能诱发市场风险。2015年以来,证监会共对11起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其中一起由派出机构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负责人强调,证监会将始终对资本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保持高压、严管态势,进一步加大对证券期货谣言的监测与线索发现力度,对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与预期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全面关注其中是否存在任何操纵市场、伪市值管理、利益输送等行为,切实按照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的监管理念,净化舆论环境,保障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三大难点“执法原则”获司法确认
  除了在追查、确认谣言源头上的执法难点外,证监会执法人员还表示,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处理过程中,违法主体身份、虚假信息认定、扰乱证券市场认定标准等也是难点。从此次两起案件的终审判决来看,证监会处理该类案件时的认定标准和执法原则进一步得到了司法确认。
  违法主体身份认定方面,与《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规定为一般主体相比较,《证券法》第78条第一款将行为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有关人员”应作何理解是一个争议焦点。
  证监会执法人员介绍,即便当事人是以普通网民身份发布信息,但其通过互联网络的扩散效应所产生的影响力有时并不亚于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所发布信息的影响力,且其发布涉及资本市场虚假信息的行为属于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一种方式,扰乱了证券市场信息发布与传播秩序,应当认定为《证券法》78条第1款所述“有关人员”并依法予以规制。
  虚假信息认定方面,资本市场中的各类信息纷繁复杂,有些信息似是而非,有些信息伪装为传闻招摇过市,有些信息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究竟哪种可认定为虚假信息,也是一个争议焦点,也是执法难点。
  “无事实依据和信息来源‘无中生有’的信息、对已有信息进行改造、编造后的‘掐头去尾’‘添油加醋’的信息、根据已知信息妄加推测、臆造事实‘捕风捉影’的信息,均可认定为虚假信息。”证监会执法人员认为,虚假信息一经传播即会对市场产生影响,带来危害,至于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主观目的、行为动机并不影响对信息虚假性的认定。
  扰乱证券市场认定标准方面,究竟依何种情形可认定虚假信息构成对市场的扰乱,也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证券法》78条所述的“扰乱证券市场”并不局限于对股票价格、交易量的直接影响,证券市场是多方面的,虚假信息经传播后,影响证券市场正常的信息发布与传播秩序、干扰监管政策执行与实施、干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干扰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误导投资者决策、导致股票交易异动、影响大盘走势等情形,均可认定构成《证券法》78条所述的“扰乱证券市场”。
  此外,在处罚幅度方面,法院认为,证监会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未明显不当,原告有关证监会加大处罚力度属于运动式执法且违反比例原则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加强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管理
  “除了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治理股市谣言还需要从前端入手,特别是强化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治理,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要对自己的发帖行为负责。”一位长期从事资本市场法律工作的专家表示,监管部门和各中介机构也要继续加强投资者教育,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资本市场要注重信息传播的基本供给,除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确保及时、易得,平白、易解,同时明确和健全各种相关法律制度。对于蓄意造谣行为,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严惩不贷。
  从整个互联网信息传播治理的角度来看,10月以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相继正式施行,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正逐步规范。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就资本市场信息传播治理而言,“新国九条”明确要求,规范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依法严肃查处造谣、传谣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和影响市场稳定的机构、个人。
  专家认为,证监会近年来在打击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方面,初步形成了有威慑力、持续性、常态化的执法格局。但是,在当前全媒体语境下,监管层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的执法工作面临更多挑战,信息初始来源难以追溯,传播路径不易复原,尤其是证监会稽查执法权限与手段仍较为不足。
  专家认为,资本市场健康运行所需的良好信息传播秩序,离不开证监会与新闻出版、广电、工信、网信部门的齐抓共管、综合防治及与公安机关的密切执法协作,建议对证券信息发布加强管理。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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