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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资管增值税通知发布 或可减少资本市场额外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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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17:57: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周一,财政部发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0号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90号文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所谓资管增值税是针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适用3%税率与简易计税方法(普通金融机构一般按6%可抵扣计算),对于资管产品而言,主要是收到的利息收入与金融商品转让带来的价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天风证券的孙彬彬等分析师认为,90号文将减少中国资本市场额外波动,使得机构投资者无需以在2018年之前将浮盈的金融商品抛售、2018年再买回的方法做低成本价。

哪些资管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天风证券总结,根据56号文之规定,几乎所有境内金融机构资管产品都需要缴纳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原文明确提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财税部门规定的其他产品)。

目前市场尚有一定分歧的产品是隶属社保系统的社保账户、企业年金账户是否属于征收范围。此外,天风证券认为,“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指公募基金(全名“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对于基金公司的专户或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该不属于这一范畴,这也与目前实务操作中其他税务条例中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界定相一致。

哪些产品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税?

由于有46号文、70号文的补充规定,目前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金融债、金融债、同业存单、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同业借款、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产生的利息收入均免缴增值税。

其中一个分歧之处在于交易对手方为资管产品、个人或不可追踪的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是否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免征项目,根据46号文表述来看,将回购利息纳入免征范围并不算勉强,天风证券认为这部分可暂列免征品种。

对于以上品种外,就需要考察其收入是否具有保本属性,对于保本收益属于利息收入,要征收增值税。根据140号文的规定,“(保本收益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保本”的定义是按合同“承诺”,而非“偿还能力”,从这一角度看,由于信用债发行条款都会承诺还本付息,因而是非常典型的“保本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当然这一保本的定义在细节上仍然会存在较多模糊地带,比如带增信条款的ABS是否属于“合同意义上的保本”这类相对特殊的情形。

对于持有资管产品而言,由于大部分资管产品都不承诺保本,因而持有资管产品带来的利息/分红一般是免税的。最主要的例外可能就是保本理财,以及部分保本基金。

12月25日公布的90号文明确了利息收入为18年1月1日起开始产生的利息,换言之,18年后付息中如果包含了18年之前产生利息,则可以不计入应税范畴。

金融商品如何缴税?

根据36号文定义,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从而常见金融投资品种的转让都在增值税缴纳的范畴内。对于转让产生的销售额,计算方式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因而这部分产品持有至到期与买入价之间的差异,也无需缴增值税(但需要根据是否需保本判断是否属于利息)。这一块的分歧主要是针对开放式产品,何为“持有至到期”,赎回是否属于“持有至到期”。天风证券认为,目前倾向于认为开放式产品赎回可以不记为金融商品转让。

整体来看,资管产品可能涉及到增值税分类情况如下:






几类资管产品投资不同标的时可能遇到的增值税情况如下:






针对18年前购入的金融商品,90号文明确了买入价可以按原始买入价,或者17年12月31日的收盘价(估值),对机构来说,肯定是采用“孰高原则”更为有利。这一规定的明确,就不需要机构在18年之前将浮盈的金融商品抛售出,再18年再买回来的方法做低成本价,造成额外的市场波动。

缴纳时间点

缴纳义务的确认按照实际付息发生日、转让发生日来确认,机构汇总计算后,按季度缴纳。

举例来说,如果利息为按年支付,付息日在7月30日。则在没有实际收到利息的季度里没有缴税义务,等到7月30日收到利息时产生缴税义务,9月30日(三季度末)结束后机构汇总该季度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在10月初申报,并在10月20日附近进行缴纳(不同地区对时间点要求略有差异)。

对于转让价差,确认方法类似,也是在实际转让发生日所在的季度进行缴纳,累计的负差可以结转至下一季度,但不能跨年。这意味着,如果是较为明显的熊市年份,那至年末时可能全市场资管机构都有大量负的价差无法抵扣的情况出现,这有可能降低机构在熊市年份抛券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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