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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0〕239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1月29日(星期一)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10%,涨跌停板幅度扩大至6%。
若市场风险加大,我所将进一步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关于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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