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006|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12 19:29: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报刊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规定首次提出,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针对证券期货信息类产品广告的日常监测机制,定期向同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对报刊出版单位刊发虚假违法广告予以处理。
    该规定全文共19条,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规定分别从报刊单位责任、新闻采编人员责任、证券监督部门责任、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任等四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证券期货新闻宣传和报刊出版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规定要求,报刊刊发内容涉及具体证券、期货品种或者合约的评论意见或行情走势分析的,报刊出版单位应当对相关撰稿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进行核实,并注明相关撰稿人员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及所属机构全称。
    规定明确,审慎报道可能影响投资者预期和市场稳定运行的新闻题材。涉及证券期货行业重要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市场稳定的重要信息,须事先向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核实;涉及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的重要新闻信息应向所涉对象事先核实。记者报道证券期货市场新闻事件应尽量进行全面采访,并对信息源多渠道核实,信息来源应相互印证、真实可靠。严禁依据道听途说制造或编造新闻,不得凭借猜测想像炮制或歪曲新闻事实,避免误导性陈述。
    规定强调,报刊转载证券期货新闻信息必须事先核实,确保新闻事实真实准确后方可转载;不得转载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不得摘转内部资料或非法出版物上的内容;不得随意转载境外媒体信息。
    此外,规定还对报刊出版单位对提供证券期货信息的软件、终端等证券期货信息类产品广告的审查管理作出了要求,即报刊刊载涉及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软件、终端等证券期货信息类产品的广告,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核实广告发布人是否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刊载广告应注明广告发布人名称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编码。防止有关产品广告以夸大虚假营销误导投资者,防止不法机构利用有关产品广告招揽客户,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根据新规,证券期货类报刊和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的报刊要建立健全从事证券期货新闻采编人员的岗位规范,配备专业财经采编力量。总编辑、主编及主要采编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新闻专业工作经历,熟悉证券期货业务。从事证券期货领域报道的记者原则上需具备2年以上财经领域报道经验或证券期货从业经历。见习记者、实习记者及试用人员不得单独从事证券期货新闻采访报道。






2
发表于 2011-1-13 11:58:28 | 只看该作者
{:soso__15923168052752855445_2:}
3
发表于 2011-1-14 16:00:47 | 只看该作者
{:soso_e163:}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入住  

本版积分规则

易家网  ©2015-2023  郑州期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5136号 豫ICP备16010300号